向 "公共机构 "索取记录
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法》(FIPPA)赋予您申请 "公共机构"(包括各部委、地方政府、市级警察部队和国有企业)所持记录的权利。您可以申请包含您个人信息的记录,也可以申请公共机构的报告、审计和财务信息等记录。
以书面形式申请记录。尽可能具体。直接向公共机构或组织递交申请。保留一份副本作为记录。
公民服务与开放政府部有 PDF 格式的可填写表格,您可以用来申请记录。请访问他们的网站了解更多信息。完成记录申请后,您可以使用该部的在线目录将申请邮寄给公共机构。
向 "私人机构 "索取记录
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PIPA)规定,您有权要求查阅由私营机构(包括公司、非营利性社团和专业协会)保管或控制的自己的个人信息。
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并将申请寄给拥有相关记录的组织。OIPC 提供了一份附有说明的表格来帮助您申请记录。
提出投诉或要求审查
如果您有投诉,第一步是以书面形式向公共机构或私人组织提出投诉,试图解决您的问题。OIPC 提供了附有说明的投诉表格样本,可帮助您完成这一过程。
如果采取这一步骤后,您仍然对公共机构或私营组织的答复不满意,您可以写信给我们的办公室进行投诉。单击此处了解更多有关投诉、我们的程序以及投诉后的注意事项。
如果您向 "公共机构 "或 "组织 "索取记录,但他们没有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您的请求作出回应,或者您不同意公共机构或组织分割记录的方式,您可以请求我们办公室进行审查。从公共机构或私人组织对您的记录请求做出答复之日起,您有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请求我们办公室进行审查。单击此处了解有关如何申请审查的更多信息。
如果您代表他人向 OIPC 提出审查请求或投诉,您必须向本办公室提供您的授权。为此,您可以在提出请求或投诉时提供《信息自由和隐私保护法条例》第 4 条或《个人信息保护法条例》第 2 条规定的授权证明。或者,您也可以提交一份由申请人签署的同意书,允许 OIPC 披露与特定审查或投诉有关的信息,包括申请人的个人信息。